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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萌细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
(2020/07/06) 关闭

编者语:

      各位盟员,今天,“盟萌细语”由民盟盟员陈莹担任主讲人,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欢迎大家收听观看。

       同时,“读书荟”“盟萌细语”两个栏目主讲(分享)人志愿者的招募持续进行中,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陈莹,民盟综合三支部盟员,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1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历时五年的编纂过程中,民法典草案编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从总则到各分编的修订完善,共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重大变化?这些改变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果夫妻想去民政局离婚,民政局不会当场颁发离婚证,而是需要等三十天,夫妻任何一方在这三十天中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再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三十天后,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三十天后,夫妻任何一方既没有撤回离婚申请也没有申请发放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是为了避免一时冲动草率型离婚,给彼此30天的冷静时间,好好的回忆当初为什么会在一起,对财产是否约定清楚了,对孩子是不是造成了伤害,当然了更重要的是想清楚离婚是不是为了让自己更加幸福。

二、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以及无效婚姻的情形均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将这一规定删除,同时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就意味着,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只要在婚前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婚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明确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关于劳务报酬,现代社会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很多人都是自己当老板,比如网络主播、摆摊等等,很多人在工作之余还兼职唱歌、表演、代购等等,工作收入正在变的越来越多元化,除了正常工作收入之外,还有大量的劳务报酬存在。《民法典》直接将“投资收益”上升到法律层面固定下来,具有更强的法律保障效力。生活中“投资”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例如购买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均是属于投资的范围。

四、哺乳期内孩子的抚养权予以明确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以两周岁为标准作为哺乳期内的限定,但是《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表述上也更加严谨。如果夫妻离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而两周岁以上的孩子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五、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补偿,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民法典》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样的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其实付出的并不比另一半少,所以离婚时“全职太太”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与更多的补偿。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民法典》实施后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期主要通过几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婚姻家庭编中的一些重大变化,下一期继续和大家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