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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萌细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之二
(2020/07/27) 关闭

编者语:

      各位盟员,今天,“盟萌细语”继续由民盟盟员陈莹担任主讲人,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欢迎大家收听观看。

       同时,“读书荟”“盟萌细语”两个栏目主讲(分享)人志愿者的招募持续进行中,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陈莹,民盟综合三支部盟员,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


上一期和大家一起分享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编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其他重大过错。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民法典》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更好的保障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他情况就包括一方频繁出轨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婚内频繁出轨,最理智的方式不是哭闹不是忍耐,而是冷静的收集足够多的证据,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等。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民法典》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三、父母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父母再婚。其实婚姻自由并不只是针对年轻人而言,而是针对每一个人的,父母也有自己的婚姻权力,作为子女不应强加干涉父母的婚姻选择,而是更应该关注父母是不是幸福。子女能够陪伴父母的时间越来越少,为什么不能让他们更快乐一些呢。

四、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反复起诉离婚的情况,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很难定性的,如果夫妻一方不存在明显恶习,法官是很难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民法典》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未来夫妻离婚,只要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就应当准予离婚。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建议,如果一方受到了另一方的伤害,已经下定决心想离婚,那么可以尝试使用分居的方式离开。

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给债权人出具借条,而借条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字没有配偶的签名,并且债权人也不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那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借款的一方偿还。所以对待夫妻共同债务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莫名其妙的就背负了债务。

六、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条款中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须的事项,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保健、衣食住行、娱乐、医疗等。在此范围内,只要认定双方的特殊关系,即可认定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

七、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主张赡养费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意味着,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以主张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父母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足以维持日常生活,那么是无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

       通过这两期的内容,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问题已经和大家分享的差不多了,相信大家对与婚姻家庭编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关于下一期的内容,敬请期待吧!